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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控制什么-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时间:2010-04-01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现今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断更改建设用地和增加建设密度。同时行政领导为了招商引资,强行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得规划形同虚设。因此应该尽快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需要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控制什么?根据国外优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功案例尤其是美国的地方规划法规的启示,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控制的是经济利益,而不是视觉美感。我国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参照甲方提出的容积率(密度)“摆房子摆房子的原则是在保留部分现状的前提下,追求空间体量的美学关系和视觉效果(轴线、均衡、秩序等);然后以此为依据来分割地块,指定建筑红线,以供将来批租土地之用。这样所指定的建设开发强度,常常是违背土地市场经济规律的。开发商想要违反规定是必然现象,再加上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法规的控制效力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划所要控制的最大问题就是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只有抓住这一主要矛盾来制定规划法规,才能治标治本,从根本上解决好规划建设中的问题。通常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1)允许的用途;(2)地段的设计要求(:地块的最小面积和面宽、红线后退、容积率等);(3)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如限高、层数、建筑面积等)。这些区位、用途和开发强度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地价。应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循地价运作的经济规律,在同一区位,为了保证土地转让(批租)时的地价相同,自然要把地块的形状大小、建筑体量、容积率、红线后退等做一视同仁的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很多,一是力求土地经济利益的公正分配,二是使规划立法和审批管理标准统一,减少节外生枝。

控制性详细规划虽然对视觉美感不纳入法律范畴进行控制,但其可以通过城市设计导致进行引导。城市设计导则对一切影响街景透视的元素提出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关系,广场空间的围塑关系,街道及建筑界面的尺度关系,临街建筑立面的材料色彩、人行道的宽度及行道树、路灯、座椅和广告招牌的设计等等。这些视觉美感不会对地价和开发商的投资回报有太大影响,因此开发商一般都乐于采纳地方政府的意见,尊重当地社区的环境的维护。

 

2.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关注空间规划为核心的规划走向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规划。控规应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合理确定相关设施的规模和用地。对于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设施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但对于经营性公共设施用地则在开发强度方面要严格控制,但对于土地使用性质应留有较大的兼容性。

科学合理地控制城市六线控规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从确定建设项目,转向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保护城市难以再生的六线资源。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静态蓝图式的规划走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权地块开发项目规划。即对对产权地块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后退红线等采取一视同仁的规定。

实行多类型不同深度的规划控制和引导。对工业开发区、大型企业、现状完好的街区等可做至相当于分区规划深度的控制性规划,控制其道路及土地使用等主要内容。对于旧城区、近期建设区等由于涉及较多的现状利益关系,规划应以刚性控制为主,编制深度应较为严格细致,需进行详细控制。对城市中心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要以形体规划层面上的城市设计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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